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单位(作者): | 更新时间:2021-09-01 | 点击数:
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选民登记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即只要是在第一次参加选举时登记过的选民,在以后的选举中就不需要重新登记了,只需要做好“三增三减”即可,“三增”,即增加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三减”,即减去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本选区的选民。
选民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登记:一是选举机构登记核对选民信息变化情况,确认选民资格;二是选举机构工作人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三是选民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主动到选举委员会设立的登记站进行登记;四是选民也可以通过选举机构公布的网络渠道进行自主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